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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有關事項的通告(2017年第143號)

為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7年8月31日發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以下簡稱新《分類目錄》),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新《分類目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壹、新《分類目錄》的總體說明

(壹)新《分類目錄》按技術專業和臨床使用特點分為22個子目錄,子目錄由壹級產品類別、二級產品類別、產品描述、預期用途、品名舉例和管理類別組成。判定產品的管理類別時,應當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結合新《分類目錄》中產品描述、預期用途和品名舉例進行綜合判定,產品描述和預期用途是用於判定產品的管理類別,不代表相關產品註冊內容的完整表述。註冊申請人可以使用新《分類目錄》的品名舉例,或根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擬定產品名稱。
(二)新《分類目錄》不包括體外診斷試劑,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類別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修正案》(總局令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令)、《6840 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及後續發布的分類界定文件中有關體外診斷試劑的分類界定意見進行判定,分類編碼繼續延用6840。
(三)新《分類目錄》不包括組合包類產品,組合包類產品的類別應當依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5號令、30號令等相關規定進行判定。
(四)《關於發布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8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第壹類醫療器械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4〕174號)和2014年5月30日以後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界定文件中有關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的分類界定意見繼續有效。自2018年8月1日起,上述文件規定的產品管理類別與新《分類目錄》不壹致的,以新《分類目錄》的產品管理類別為準。
(五)自2018年8月1日起,除第(二)項和第(四)項以及既往發布的分類界定文件中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分類界定意見外,原《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藥監械〔2002〕302號,以下簡稱原《分類目錄》)及既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界定文件內容及目錄廢止。

二、醫療器械註冊和備案管理有關政策

(六)2018年8月1日前已受理並準予註冊的首次註冊申請項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原《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
2018年8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首次註冊申請項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原《分類目錄》繼續審評;準予註冊的,如按照新《分類目錄》不涉及產品管理類別調整,則按照新《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在註冊證備註欄中註明原《分類目錄》產品分類編碼;如按照新《分類目錄》涉及產品管理類別調整,則繼續按照原《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並在註冊證備註欄中註明新《分類目錄》產品管理類別和分類編碼(新《分類目錄》的分類編碼為子目錄編號)。
自2018年8月1日起,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新《分類目錄》提出註冊申請。
(七)2018年8月1日前已受理並準予延續註冊的申請項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原《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
2018年8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延續註冊申請項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原《分類目錄》繼續審評;準予延續註冊的,如按照新《分類目錄》不涉及產品管理類別調整,則按照新《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在註冊證備註欄中註明原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如按照新《分類目錄》涉及產品管理類別調整,則繼續按照原《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並在註冊證備註欄中註明新《分類目錄》產品管理類別和分類編碼。
自2018年8月1日起,註冊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和新《分類目錄》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準予延續註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新《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並在註冊證備註欄中註明原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涉及產品管理類別由高類別調整為低類別的,註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按照改變後的類別向相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註冊或者辦理備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準予延續註冊的,按照新《分類目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對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制作備案憑證;並在註冊證備註欄或備案憑證變更情況中註明原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涉及產品管理類別由低類別調整為高類別的,註冊人應當按照改變後的類別向相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在原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內提出註冊申請的,如在開展產品類別轉換工作期間註冊證到期,註冊人可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原醫療器械註冊證延期申請,予以延期的,原則上原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019年8月31日。
(八)對於註冊變更申請項目,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文件的註冊證編號同原醫療器械註冊證。如原註冊證為按照原《分類目錄》核發的,則2018年8月1日後核發的註冊變更文件備註欄中同時註明新《分類目錄》的產品管理類別和分類編碼。
(九)2018年8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的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原備案憑證繼續有效。按照新《分類目錄》涉及產品類別由低類別調整為高類別的,備案人應當依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和新《分類目錄》的規定,按照改變後的類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並於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註冊。
自2018年8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分類目錄》和《關於發布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8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第壹類醫療器械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4〕174號)以及2014年5月30日後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界定文件中有關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意見實施備案。
(十)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對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的申請,分別依據原《分類目錄》和新《分類目錄》給出產品管理類別和分類編碼;自2018年8月1日起,依據新《分類目錄》給出產品管理類別和分類編碼。

三、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有關政策

(十壹)自2018年8月1日起,持按照新《分類目錄》核發的醫療器械註冊證申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醫療器械註冊證按照新《分類目錄》填寫《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範圍和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其中生產範圍應填寫到壹級產品類別。
自2018年8月1日起,持按照新《分類目錄》核發的醫療器械註冊證申請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生產範圍或增加生產產品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醫療器械註冊證將《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範圍和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分成原《分類目錄》分類編碼區和新《分類目錄》分類編碼區,並明確標識,分別註明產品生產範圍和產品信息。其中,按照新《分類目錄》填寫的生產範圍應填寫到壹級產品類別。新舊版本分類編碼產品生產範圍不得混編,待全部產品均為新版產品分類編碼的註冊證後,不再分區。
(十二)自2018年8月1日起,新發放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經營範圍應當分成原《分類目錄》分類編碼區和新《分類目錄》分類編碼區,並明確標識。經營範圍填寫到子目錄類別。新舊版本分類編碼經營範圍不得混編,待全部產品均為新版產品分類編碼的註冊證後,不再分區。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統壹部署,組織開展本轄區新《分類目錄》培訓工作,監督指導相關單位實施新《分類目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新《分類目錄》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處理,並及時向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8月31日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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